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2,竹北簡,682,20240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682號
原 告 洪舒禎

被 告 詹尉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辯論終結,並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