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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682號
原 告 洪舒禎
被 告 詹尉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辯論終結,並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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