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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830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劉泰良
被 告
01-1.呂彭春香即呂澄貴之承受訴訟人
01-2.呂俊輝即呂澄貴之承受訴訟人
01-3.呂美玲即呂澄貴之承受訴訟人
01-4.呂學勝即呂澄貴之承受訴訟人
02.呂仁貴
03.呂卓春琴 (確定後發生死亡)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呂志誠
被 告04.呂榮貴
05.古徐秀蘭即徐秀蘭
06.徐秀美
07.徐淑珠
08.徐瑞娘
09.徐明瑋
10.徐佩鈴
11.徐明光
12.徐明煥
13.黃滿嬌(即呂春貴之繼承人)
14.呂治宇(即呂春貴之繼承人)
15.呂小萍(即呂春貴之繼承人)
16.顏菊妹(即徐金堂之繼承人)
17.徐明宏(即徐金堂之繼承人)
18.徐明煌(即徐金堂之繼承人)
19.徐稚妮(即徐金堂之繼承人)
20.徐小文(即徐金堂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呂彭春香、呂俊輝、呂美玲、呂學勝為呂澄貴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7條第3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830號判決於民國113年1月22日宣判、113年1月24日送達呂澄貴,但呂澄貴在判決未確定前死亡之113年2月5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有呂彭春香、呂俊輝、呂美玲、呂學勝(見本院卷第187~194頁判決正本、第197頁送達證書、第253~265頁桃園○○○○○○○○○113年3月18日函及其檢附之戶籍資料),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呂彭春香、呂俊輝、呂美玲、呂學勝為呂澄貴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暨按他造人數添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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