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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96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徐郁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博駿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參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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