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劉康祥
代 理 人 彭首席律師
相 對 人 徐冠瑀
鼎興開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瓊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徐冠瑀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且事故地點為桃園中壢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簡易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羽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