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2,竹北簡調,24,2023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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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劉康祥
代 理 人 彭首席律師
相 對 人 徐冠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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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瓊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徐冠瑀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且事故地點為桃園中壢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簡易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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