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東小字第149號
原 告 邱宏翔
指定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路00 號0樓
被 告 梁筱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29 號),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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