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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東小字第214號
原 告 陳立華
訴訟代理人 蔡水進
被 告 陳品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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