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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東小字第22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楊富淞
被 告 朱金發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梅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9 月5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朱金發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朱淑聖所得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楊梅英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朱金發於繼承被繼承人朱淑聖所得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楊梅英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20,061元 自111年10月9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1.4%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1.52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4月17日止 1.65% 自112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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