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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東小字第28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王榆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參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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