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小字第30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潘胤愷
被 告 錢安鉌(原名錢懷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所為之112年度竹東小字第302號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原名彭懷恩)」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名錢懷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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