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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小字第34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采玲
徐慧萍
被 告 呂名揚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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