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2,竹東小調,591,2023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小調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陳榮志
相 對 人 林濬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給付貨款。惟相對人之住所係在臺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