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2,竹東簡,114,202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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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14號
原 告 李鳳蘭


訴訟代理人 黃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元(計算式: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90元/㎡×估計占用之面積20㎡=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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