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2,竹東簡,126,202308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2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被 告 曾美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311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或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311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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