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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57號
原 告 陳易萍
被 告 旭洋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士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佰肆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5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扣除原告已繳4300元後,尚餘440元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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