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3,竹北勞簡,3,202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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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隆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義政
被 告 陳登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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