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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國小字第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語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竹北市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陸仟壹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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