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3,竹北小,15,2024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15號
原 告 蔡江哲
被 告 謝旻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民國113年3月2日具狀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有關雇主即原告使員工即被告超時工作之與有過失、雇主積欠員工加班費等內容,有待原告表示意見,為保障原告之程序利益,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五日內具狀就被告提出民事答辯狀意旨狀所載內容表示意見,並提出車禍發生當日被告之出勤紀錄、被告任職期間之薪資資料、出勤紀錄到院,繕本逕送被告。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