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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165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郭書瑞
被 告 潘家宏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16日上午9時25分在本庭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潘家宏未於言詞辯論到場,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但被告曾於警詢筆錄上記載地址:「新竹縣○○鄉○○路○段000號」,雖原告並未陳報,本院認仍有再按新址送達之必要,以維被告之訴訟權利,而不適合為一造辯論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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