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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168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蔡淯修
被 告 范豪東即范承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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