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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227號
原 告 林育生
被 告 曾永鑫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27日上午9時35分在本庭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曾永鑫未於言詞辯論到場,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但被告在監執行,本院認仍有再次送達之必要,以維被告之訴訟權利,而不適合為一造辯論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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