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28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彥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張穎婕
被 告 周寶元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寶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陸仟零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