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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317號
原 告 賴佳欣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忠仁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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