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3,竹北小,354,2024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35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陳彥存    籍設新竹縣○○鎮○○路0號(應受送                       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113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