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3,竹北小,36,20240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36號
原 告 立榮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風


上列原告前因請求清償債務,聲請對被告許宇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肆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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