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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63號
聲 請 人 NATARAJ CHANDRA SEKAR
相 對 人 POORAB SINGH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係住於○○市○○區○○路000號0樓,已據聲請人於起訴狀載明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依返還借款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返還借款,自應由相對人之住所地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尚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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