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3,竹北小調,711,202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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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711號
聲 請 人 陳冠傑
相 對 人 陳國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為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所分別明定。

再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 編第1 章第1 節之規定,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戶籍設在屏東縣琉球鄉,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核非本院管轄之行政區域。

次查,聲請人主張本件車禍發生地在桃園市○○區○道○號南向72公里200公尺處,亦非屬本院管轄,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附卷為憑,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所在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或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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