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3,竹北簡,194,202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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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94號
原 告 邱進興
被 告 邱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8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3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並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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