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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99號
原 告 張家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泓凱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扣除原告已繳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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