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3,竹北簡,237,2024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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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237號
原 告 翁擎宇
被 告 張俊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5日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原告(0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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