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3,竹北簡,296,2024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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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296號
原 告 華誼優質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詩誼
被 告 莊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6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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