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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331號
原 告 鐘滿祝
被 告 林庭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行小額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又,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聲明求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5,4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7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嗣於本院指定之第1次言詞辯論期日以前,已就本件請求本金部分減縮至新臺幣5萬0,500元(見本裁定附件),揆諸上開說明,自應適用小額程序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本裁定附件:民事呈報狀影本1件(出處:本院卷第9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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