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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408號
原 告 陳德祥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被 告 游育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0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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