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原告主張:原告承保訴外人邱信溢所有車號000-0000號自用
- 二、被告則以:系爭車輛不是伊撞的,當時伊行駛在中線車道直
- 三、本院判斷:
- (一)按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
-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2月20日20時23分許,駕駛車號
- (三)經本院向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調
- (四)另佐以本院於113年3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勘驗警局提供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與本件
-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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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張穎婕
被 告 洪榮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承保訴外人邱信溢所有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車體損失險,該車於民國(下同)112年2月20日20時許,駕駛於國道1號南向86公里400公尺處,遭被告駕駛車號000-00號車輛因變換車道不當,碰撞第三人所有車輛後,致第三人所有車輛再撞擊系爭車輛(下稱系爭車禍),致使系爭車輛受損,經送廠估價後,其車損合理必要費用計新臺幣(下同)510,723元(工資45,000元、烤漆63,800元、零件401,923元),其車損維修金額已超過事故保額,訴外人邱信溢選擇報廢,原告以事故保額費用計299,860元,並已依保險契約給付被保險人,為此,爰依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99,8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系爭車輛不是伊撞的,當時伊行駛在中線車道直行,系爭車輛行駛在內側車道,有一台黑色轎車從右方切到內線,被告差點撞到該黑色轎車,後來伊在路邊停下,有問系爭車輛是誰撞到的,系爭車輛駕駛說是黑色轎車撞的等語資為抗辯。
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判斷:
(一)按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其成立要件,此觀民法第184條之規定自明。
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或其行為與損害之間無相當因果關係者,均無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可言。
而所謂過失,係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對於侵權行為之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而言。
又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無此行為,雖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損害,是為有因果關係,而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損害,自無因果關係之情形(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7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2月20日20時23分許,駕駛車號000-00號自用大貨車,行經新竹縣○○鄉○道0號86公里400公尺處南側向中線,因變換車道或方向不慎,撞擊至當時行駛於內線車道之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依「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初判結果,認被告應負侵權行損害賠償責任等情,固據其提出行車執照、汽車受損照片、當事人登記聯單、估價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件為證(見竹北司簡調字卷第15至37頁),惟此為被告所否認,依前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其主張負舉證之責。
(三)經本院向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調取之本件車禍資料後,觀以被告於系爭車禍後陳稱:「(問:事故經過情形為何?撞擊幾次?)我當時行駛於同向4車道的中線車道,當時我變換至外側車道過程中,突然看見一輛黑色小客車失控跨越車道後,我就將車輛慢慢移到湖口服務區入口前的槽化線停車,後續整個撞擊他車的過程我都沒有看到。
…(問:事故發生前你在車上做何事?發現危險時你採取何種反應措施?)我就單純開車而已,沒有做其他事情,減速靠旁停在槽化線。」
等語,有112年2月24日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大隊楊梅分隊調查筆錄在卷可稽(見同上卷第68至69頁),參以訴外人劉湘文即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於警詢時陳稱:「我當時行駛於同向四線車道的外側車道,行速約90-100公里/小時,當時我於外側車道直行,突然往右後方看到我與右後方的車距離感覺很近,害怕當下我向左打方向盤(未與他車發生碰撞),接著車子失控撞擊內側護欄後車輛繼續失控橫向撞擊到中線車道的車子後,車輛繼續失控撞擊到內側車道的車輛(即系爭車輛)後再撞內側護欄,失控再去撞外側護欄,失控當時我印象中有踩剎車,而影像中我有沒有踩油門我不確定。」
等語,有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筆錄在卷可稽(見同上卷第74頁),由前開陳述可知,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係受右後方車輛影響而向左急駛而致車輛失控,又失控當時被告所駕駛之自用大貨車於該車左後方,兩車又未發生擦碰撞,則原告主張被告駕駛行為與系爭車輛之損害間有因果關係云云,已屬可疑。
(四)另佐以本院於113年3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勘驗警局提供光碟(名稱「楊000-00000A24XZB0164+影」):1.檔案名稱「2N-7701」:⑴影音檔名稱「EMER0001.mov」:「02:43-02:47A車正常行駛於外線車道。
02:48-02:58A車正常行駛於外線車道,車頭突然急速左斜往中線車道方向斜行,隨即車輛持續左旋往內線車道,車頭以幾乎90度角度(車頭朝內線車道護欄方向)撞擊內側護欄。
A車持續以車頭朝內線車道護欄方向側滑往車道前方(即車輛右側往車道前方方向)減速測滑,再逐漸反向以順時針方向往右旋轉並往右前滑行過中線車道,車輛又震動一下,持續往右側並右旋轉滑行至減速車輛,A車車頭朝外側護欄再右旋轉逆向緩行於減速車道上,最後車頭緩緩再右旋朝向內線車道方向,車頭由減速車道緩往內線車道方向滑行。」
⑵影音檔名稱「EMER0002.mov」:「00:01-00:02A車(車頭)續往內線車道方向滑行,白色車輛出現於畫面左側內線車道,A車車頭撞擊至白色車輛右側車身。
00:03-00:09A車再朝外側車道滑行。
A車撞擊至外側護欄後,逆向靜止於外側車道。」
2.檔案名稱「用路人行車紀錄器影像」:影音檔名稱「事發經過」:「00:00-00:13該處為高速公路,單向共有三線車道,夜間無雨,視線良好,用路人車輛行駛於內線車道,嗣後外線車道右側出現減速車道,前方看板顯示前方為湖口服務區,前方內中線車道上車多。
00:03-00:04內線車道前方遠處第三台車輛右側方向燈亮起,往中線車道行駛。
00:05-00:09中線車道前方第二台車輛左側方向燈亮起,往內線車道行駛。
00:11-00:12前方三線車道上行進中車輛均亮起煞車燈。
00:13-00:14車道中線前方車輛有向左有向右變換車道。
00:16-00:17前方黑色車輛(由前勘紀錄觀之應為A車)往右滑行至減速車道並逆向,隨有另一輛小客車往右滑行至A車前方,該處減速車道左側出現槽化線,槽化線逐漸變寬。
00:18-00:23A車再往內線車道滑行,並撞擊內線車道行進之車輛。
00:24-00:27用路人車輛於內側車道暫停,A車再往減速車道滑行。
00:30-00:41用路人車輛繼續往前行駛,往右跨三立駛中線車道繞過前述內側被撞白色車輛後,駛回內側車道,外側車道與減速車道間之槽化線上一大貨車後側警示燈閃亮,停止於槽化線上。」
等畫面後,顯示系爭車輛係遭2N-7701號車輛撞擊,而就上開勘驗結果,兩造均表示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3至24頁),是以,原告所執「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之初判結果,認被告應負系爭車輛損害之賠償責任,舉證尚有不足,故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礙難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99,86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與本件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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