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3,竹北簡調,211,202404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林鈺鈞
相 對 人 薛榕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0,7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資料:(一)長子遠雄人壽、凱基人壽、富邦人壽保單、(二)次子國泰人壽、全球人壽、富邦人壽保單、(三)主張抵扣扶養費之各項費用收據(未提出部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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