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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黃秋蓉
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全民健保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相對人第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致相對人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及有無經合法代理均屬不明,聲請人應提出上開相對人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如有清算人,應列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
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
並提出清算人或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狀之相對人欄記載有「全民健保」,應補正機關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到院。
三、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351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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