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3,竹北簡調,39,2024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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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黃秋蓉

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相 對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權法院亦有適用。

二、查本件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之所在地,分別係在臺北市內湖區、信義區、內湖區;

另相對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機關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2項條規定,本院均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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