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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劉淑貞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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