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3,竹東小,132,2024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東小字第13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周育群 
            羅正喆 
被      告  李健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伍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霽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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