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3,竹東小,164,202408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東小字第16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陳雨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340元,及其中新臺幣10,797元自民國112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5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20,120元自民國112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