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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東小字第20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李文達
陳慶順
被 告 羅乃琳
羅偉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299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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