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3,竹東小,86,202406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東小字第8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張穎婕
被 告 彭賢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