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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小調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劉權賜
代 理 人 林雲惠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姓名,並提出記載明確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且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下稱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起訴狀僅記載被告為「車牌0000-00」,致本院無從對被告送達,其起訴程式即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
茲本院已調閱車牌號碼0000-00之車籍資料,爰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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