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13,竹東簡,13,2024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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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13號
原      告  彭昌華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
複  代理人  馮玉玲 
被      告  范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竹東簡易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曾向新竹縣政府發函內容,新竹縣政府部分尚未回覆,是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主張被告違反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依約終止契約,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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