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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3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被 告 劉振權
監 護 人 劉柏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4月9日宣判,因尚有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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