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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8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余日進
被 告 彭義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於本院竹東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零捌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30日宣判,因尚有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萬14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1000元,尚餘3080元未繳,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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