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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陳雲𨩐
代 理 人 廖涵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理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即被告之營業所、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
第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時,於起訴狀上未記載被告之營業所、亦未載明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人別資料,僅記載相關調查證據之聲請,依上說明,起訴不合程式。
茲本院已依聲請調取相關資料,爰命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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