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楊慶增
楊慶隆
楊慶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錦芳律師
被 告 劉世平
訴訟代理人 楊榮光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有漏載之情形,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裁定更正,茲發現該裁定仍有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三至六行,應更正為:「如八十八年十月七日複丈成果圖部分所示肆壹貳點伍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楊慶增、楊慶隆、楊慶灝取得,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保持共有;
部分面積壹貳叁柒點伍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劉世平取得。」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判決之更正裁定仍有錯誤,爰依前開規定,更正原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政章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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