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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竹北小字第二五號
原 告 戊○○○○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零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政章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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