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90,竹北小,48,2001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電信管線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叁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玖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政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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