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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竹東小字第三七號
原 告 乙○○○○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玉英
訴訟代理人 邱麗煌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玖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佰叁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彭政章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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